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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6/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4年度遭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00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故該公司遭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尚包括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廖庭裕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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