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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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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6/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罰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所轄國稅局辦理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江貞慧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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