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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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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5/1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欲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有其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查核某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帳載累積虧損60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90萬元,經該公司說明帳載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30萬元,而87年度以後則有累積虧損90萬元,故申報減除該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惟依前揭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屬累積不可分割,乃將該公司申報逾截至101年底止帳載累積虧損60萬元之差額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注意累積虧損數額係屬累積不可分割者,以免申報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並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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