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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4/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拋棄繼承權之考量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民眾吳先生最近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如果不想與兄弟間分配遺產,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埔里稽徵所說明,合法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經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之文件。
該所表示,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有上述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不拋棄繼承,只要所有繼承人達成分配協議,各繼承人不管分到遺產多寡,差額部分均不會課徵贈與稅,惟被繼承人之遺產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每位繼承人均負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洪麗娟

電話:2990991轉分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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