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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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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3/1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作業有部分變革,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獨資資本主變更即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申報納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曾秀玉,電話:04-23051111轉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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