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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2/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減免,記得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1月27日公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等規定,皆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行政院已於104年2月6日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的薪資費用可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並應自104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至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提醒,自104年度起,若有上述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加計30%減除金額,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自105年度起,若有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或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可額外加計50%及30%的減除金額,以及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的研究發展支出額外加計100%減除的金額,亦應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若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聯絡人:吳艾珊 電話05-5345573轉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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