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2/03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債務人自行簽具和解書,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因而列報呆帳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據法院、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等證明不符,該呆帳損失不得認列。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200餘萬元,經公司提示補充說明,係該公司私下與國外債務人達成協議,簽署和解書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及當地政府、我國駐外大使館等公證單位認證,該筆呆帳損失應可認列,惟查該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之和解書,至當地政府及我國駐外大使館等公證單位之認證內容均係對其雙方簽署之和解書真偽認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並補繳540多萬元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不論債務人是否屬我國營利事業,均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者,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振彰,電話:04-23051111轉7131 )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