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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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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6/01/1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5-2頁,如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4項支出,須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該專案認定申請,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件併案提出。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王雅惠; 電話 05-7820249分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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