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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12/3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具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其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該所說明,例如甲公司103年間向乙公司進貨,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補徵其扣抵之銷項稅額外,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擇一從重亦應予處罰。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於交易時,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始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誤圖一時方便擅自取得非交易對象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反得不償失。
(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李宗毅 電話:2990991轉分機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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