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同首位英文字母共10位數,請全部填寫,字體要工整清晰。
(二)未領國民身分證之受扶養親屬可在戶口名簿內出生別上方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抄填,幼童、嬰孩亦須填寫。
二、如何填寫戶籍地址?
除依戶籍資料詳填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址(包括縣、市、鄉、鎮、區、村、里、鄰、街路門牌號碼等)外,並填寫通訊處及聯絡電話號碼,且應於「房屋是否承租」欄中
1.□是2.□否打「ˇ」號。
三、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是將全年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按適用的稅率計算。
四、什麼是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各類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全年所取得的上列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五、什麼是夫妻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可以將他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填一份申報書合併報繳。分開計算稅額時,配偶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配偶的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夫妻僅一方有薪資所得,亦可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六、什麼是營利所得?(節稅小叮嚀:瞭解各類所得,是節稅的基本功)
營利所得包括下列七項:
(一)公司分配的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二)合作社分配的盈餘。
(三)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
(四)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
(五)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可按銷貨收入額6%計算。
(六)合於
88年12月31日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行為時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供擴充設備等用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面額(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部分(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以其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七)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七、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一)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或演技收入,減去下列各項費用及成本後的餘額為其所得額:
1.業務所的房租或折舊。
2.業務上所使用的器材設備的修理費和折舊。
3.醫師診費收入中所包括的藥品費和醫療材料費。
4.業務上雇用人員的薪資支出。
5.執行業務的旅費。
6.其他直接必要的費用。
(二)申報時應檢附文件:
1.執行業務場所的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
2.聯合執業者於成立、變更或註銷年度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如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每人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者,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減除75%成本及必要費用外,其餘得就超過部分以減除30%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課稅。
八、什麼是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但是下列各種薪資所得依法免稅,不必合併申報:
(一)現役軍人的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的薪資。
(三)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的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和房租津貼,及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四)自本國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和其他公私組織,所取得的為了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所發給的獎學金和研究費、考察補助費等。(但所取得的這些款項,如果是對於發給人提供勞務的報酬,就不適用。)
(五)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六)政府機構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七)營利事業派往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在國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薪資(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
九、什麼是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之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之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但依照郵政儲金法規定在各地郵局所辦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及金融資�{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扣繳的稅款,不得抵繳亦不得申請退還。
十、什麼是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
(一)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採以上逐項舉證申報者,應詳填一般申報書附表一;納稅義務人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則可按本年度出租房屋的必要費用標準即租金收入43%減除後的餘額。但土地出租之租金收入,僅得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如屬於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於填寫申報書時,務請參見該屋的房屋稅繳款書之「稅籍編號」,如A01237654321。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各種收入。
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收入。
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應按年息1.55%計算租賃收入 (可扣除必要費用)。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各該款項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
5.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或財產出典),收取押(典)金,以之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可就下列兩種方式,任選一種申報:
(1)將所取得的利息直接列作租賃所得申報,並依法減除租賃必要費用,不必另外再申報利息所得,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
(2)如能確實證明運用該筆押金所產生的利息所得已申報者,可免設算租賃收入。
6.將財產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是無償,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
7.無償將財產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之其他個人使用,應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8.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二)權利金所得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應舉證)後的餘額。
十一、什麼是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這是指個人或家庭,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十二、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一)這項所得包括: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這一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個人出售土地,與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不包括在內。
(二)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或與他人交換房屋,或以中途變更名義方式出售者),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但法院拍賣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又如買賣契約書所載之成交價格係包括房屋及土地之總價,並未劃分房屋、土地之價格者,則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核定。
(三)公司未發行或不必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係屬財產交易,其交易如發生所得時應合併申報。
(四)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
79年1月1日
起停止課徵所得稅,停止課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十三、什麼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競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均屬之,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千元者,應按給付金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無須填入申報書,其扣繳之稅款,亦不得申請退稅或抵繳應納稅款。
十四、什麼是退職所得?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94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超過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7萬6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十五、什麼是其他所得?
所謂其他所得是不屬於以上各類(第六至第十四項)的所得。此項所得的計算是以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例如遷讓非自有房屋或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而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或個人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訂金收入;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等。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十六、什麼是變動所得?
個人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得之報酬(非按月支領,屬薪資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部分及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被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的地價補償費(屬其他所得)等,是為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僅以該所得之半數填入各該類所得額欄計算所得,其餘半數免稅。例如自力經營林業所得應填入自力耕作所得欄,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分配報酬應填入薪資所得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被政府徵收而依規定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填入其他所得欄。
十七、免稅額如何填報?每人免稅額多少?(節稅小叮嚀:請記得將受扶養親屬全部填報,並留意其年齡,精打細算,仔細評估,不要忽略,可幫您合法節稅的人就在您身邊)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扶養親屬,均可列減免稅額。年滿70歲(民國24年含該年以前出生)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每人11萬1千元,其餘受扶養親屬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每人7萬4千元。
(一)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申報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夫妻不論採何種財產制度或戶籍分設不同處所或一方僑居國外,均應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申報。
(二)若夫妻不睦而分居兩地確實無法合併辦理申報者,可分別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籍地址,並加註「已分居」字樣,分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由國稅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申報扶養的親屬須合於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納稅義務人本人和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
2.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的,或者已滿20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而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納稅義務人本人和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者已滿20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而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檢附在學證
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但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納稅義務人與其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須檢附家長家屬關係及永久共同生活之適當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註(1)),或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註:(1)身分證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四)所得稅法所稱「在校就學」,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
(五)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者」,一詞之範圍,係指凡經公立醫院證明或經村里長證明並取得村里辦公處之公文書者或經稽徵機關查明實際因體能或智能不足確實無謀生能力者。
(六)納稅義務人如申報扶養身心殘障的親屬,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醫師證明。
(七)如扶養已滿20歲以上之在校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請附在學證明,在學證明可用當年度之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均可。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亦可比照辦理。
(八)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或在年度中成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或在年度中出生嬰兒,其扶養期間雖不滿1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減除,但該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其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九)兄弟姐妹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姐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得重複申報。
(十)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論其能否獨立生活及是否同居在一起或居住國外,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十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4年度中始滿20歲的(即民國74年出生者)94年度所得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十二)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已列報在免稅額中,請勿再列入扶養親屬中填報。
(十三)合於受扶養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可不同戶籍。
(十四)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的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
1978年10月24日
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十八、什麼是扣除額?(節稅小叮嚀:妥善規畫或運用各種列舉扣除額項目,養成平時蒐集資料憑證的習慣,可為您節省不少稅捐哦!)
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扣除額,計有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特別扣除額。茲分述如下:
(一)一般扣除額:可分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兩種,由納稅義務人任擇一種,但不得兩者併採。
1.列舉扣除額:下述各種費用只在本年度發生並檢附合法的收據、證明、證據等又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扣除。 (請詳填一般申報書第12欄附表2)茲分別說明如下:
(1)捐贈: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總數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物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應檢附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註: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須透過上述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
(2)保險費: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眷保、農保、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應檢附繳納保險費之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如係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彙繳由員工負擔之保險費,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註: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3)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報時應檢附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如單據已繳交服務單位請領補助費者,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遺失上項收據,可檢附原醫院、診所出具存根聯影本,註明「本影本與原本無異」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之證明,以憑申報扣除。
(4)災害損失: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得扣除。須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ZK,須符合:
1.該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檢附該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若抵押房屋座落地址與申報戶籍地址不同時,並請另附戶籍資料。而如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舉新債還舊債者,只能於舊債未償額度內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ZD,以其餘額申報扣除。(ZK—ZD ≦30萬元)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檢附1.租賃契約及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7)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個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4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
1. 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2. 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9)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這些實際支付或損失數額,叫做「實際發生的金額」但並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如沒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者,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而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可以扣除,經減去這些不可以扣除的數額後,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額」。
2.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對於上列9種費用項目,不願意逐項列舉或無法提出收據、證明的話,可採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扣除,單身者扣除4萬4千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8萬8千元,如原申報時採用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查後發現證據、證明不足,致可以扣除的數額少於標準扣除額時,視為適用標準扣除額。
3.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二)特別扣除額:(節稅小叮嚀:千萬別放棄您可列舉扣除的各種特別權利!)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扣除7萬5千元,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萬5千元者,則就薪資所得全數扣除。選擇夫妻分開計稅者,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由該分開計稅之薪資所得中扣除。
例如:王甲為私人公司職員,申報94年度薪資所得計50萬元,已超過7萬5千元,故只能扣除7萬5千元。又其妻子陳乙也有薪資所得20萬元,亦可扣除7萬5千元。又其未成年子女王丙暑期工讀取得薪資2萬元,未達7萬5千元,只能就薪資所得2萬元全數扣除。
王甲在94年度可以扣除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應為17萬元(75,000+75,000+20,000=170,000)。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之填報如下表:
扣除額 |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5,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75,000元者,僅得就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
所得人姓名 |
全年薪資所得總額 |
可扣除額 |
ZB 小 計 |
170,000元 |
本 人 |
王 甲 |
ZQ |
500,000 |
75,000 |
配偶 |
陳 乙 |
ZS |
200,000 |
75,000 |
扶養親屬 |
王 丙 |
ZT |
20,000 |
20,000 |
扶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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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MsoPlainText"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center; " align="center">Z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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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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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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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節稅小叮嚀:2年內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只要符合重購價大於出售價,請記得申報扣抵或退稅,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哦!)
(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指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請詳填一般申報書第14欄附表三)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該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用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
前項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出售自用住宅當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而言,其計算公式如下:
(二)實例說明:(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 (A)-(B)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款。
某納稅義務人於
94年2月5日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納稅義務人前於
93年12月25日
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元,其9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2萬元,免稅額單身7萬4千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項 )為10萬5千元,其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為6千元。計算方式如下:
(A)、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20,000-74,000-105,000)×6%=20,460
(B)、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20,000-100,000)-74,000-105,000]×6%=14,460
(C)、(A)-(B)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20,460-14,460=6,000
廿一、如何計算稅額?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將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申報書上的稅額計算式也分為兩個欄位:第一欄係單身或夫妻所得採合併計算稅額的計算式。第二欄係本人或配偶所得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的計算式。
(一)單身或夫妻均無薪資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請填寫第一欄的稅額計算式。
(二)夫妻任何一方有薪資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式計算綜合所得稅,以選擇應納稅額最低者申報最有利。建議您,先分別以下列三種方式試算出三種應納稅額後,再選擇其中最低的申報並填入正確的計算式欄位中。
第一種方式: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稅。
第二種方式: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第三種方式:將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較少者,如有二種或三種均相等時,可任擇一申報。前面所計算出來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減「投資抵減稅額」及「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再減去「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剩下的餘額如果是正數就是您應該自行補繳的稅額,如果是負數,就是應退還您的稅額,申報後稽徵機關自動退還給您。
廿二、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如果其配偶仍然健在,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均可按全年計算。如果配偶早已死亡,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納稅義務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代為辦理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納稅義務。其死亡當年度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當年度死亡前的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廿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一)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受扶養親屬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再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之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之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所得並應合併申報。
(三)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免稅額者,應將在臺已配發之統一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則第一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受扶養者之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
1915年5月27日
出生,應填寫為:
(四)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五)。
廿四、大陸地區人民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視其於
94年1月1日
至同年
12月31日
止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1)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2)居
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之申報書);如其
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之入出境許可(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及其他與課稅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其在臺
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屬之國稅局洽辦。
(三)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利用現金或支票繳納其應納稅額,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直接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單。
五、 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1. 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