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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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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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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03.28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1條 
關係法令:
財政部85.10.3台財稅字第850542430號函及86.3.19台財稅字861889130號函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3.28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令
摘要:
核釋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課徵貨物稅規定。
主旨:
進口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如於進口時已確定其銷售對象、用途及安裝地點者,准由進口人提供工程合約書、購買憑證影本及載明壓縮機型號之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先行辦理具結免課徵貨物稅進口,進口人應自主機進口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勘驗確非供冷氣機使用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折算補徵貨物稅。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進口地海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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