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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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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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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02.05台財稅字第1040069826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1條 
關係法令:
財政部91.11.4.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2.05台財稅字第10400698260號令
摘要:
核釋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銷毀不課徵貨物稅。
主旨:
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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