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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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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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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01.28台財稅字第1040069870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30條 所得稅法第32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1.28台財稅字第10400698700號令
摘要:
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主旨:
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七、五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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