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105.01.25台財稅字第1050050306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6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5.01.25台財稅字第10500503060號令
摘要:
核定營利事業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主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10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說明:
附件:
tmp10500503060令附件.ods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