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17條 |
關係法令: |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5.01.06台財稅字第10404606440號令 |
摘要: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列報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
主旨: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
說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