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14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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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 |
摘要: |
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
主旨: |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本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說明二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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