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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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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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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
摘要:
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主旨: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二、本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說明二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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