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12.30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
摘要:
核釋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主旨:
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同。
說明: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