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14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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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12.15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 |
摘要: |
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
主旨: |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本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廢止。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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