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菸酒稅法第2條 |
關係法令: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11.18台財稅字第10404623640號令 |
摘要: |
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
主旨: |
一、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二、廢止本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及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421440號令。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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