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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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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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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5條 土地稅法第17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摘要:
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及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主旨: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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