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房屋稅條例第5條 土地稅法第17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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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
摘要: |
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及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主旨: |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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