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24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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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547420號令 |
摘要: |
補充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收入認列規定。 |
主旨: |
一、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自本令發布之日起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不得高於總價款之20%),得選擇依下列規定之一認列收入,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 (二)於履約提供殯葬服務之年度認列收入;履約前經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者,應於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之年度認列收入。 二、殯葬服務業者依前點規定選擇之收入認列方式,應一體適用於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所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至本令發布之日前已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仍應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辦理。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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