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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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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54742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24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547420號令
摘要:
補充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收入認列規定。
主旨:
一、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自本令發布之日起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取得之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不予退還之款項部分(不得高於總價款之20%),得選擇依下列規定之一認列收入,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
(二)於履約提供殯葬服務之年度認列收入;履約前經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者,應於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之年度認列收入。
二、殯葬服務業者依前點規定選擇之收入認列方式,應一體適用於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所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至本令發布之日前已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仍應依本部96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6400號令辦理。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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