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14條 |
關係法令: |
民法第702條 民法第704條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
摘要: |
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
主旨: |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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