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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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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 
關係法令:
民法第702條 民法第704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摘要:
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主旨: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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