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
關係法令: |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05.13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 |
摘要: |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徵事宜。 |
主旨: |
補充核釋本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如下: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
說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