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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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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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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關係法令:
財政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406號函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
摘要: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主旨: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說明: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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