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
關係法令: |
財政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406號函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 |
摘要: |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
主旨: |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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