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7條第1項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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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04.02台財稅字第10304601000號令 |
摘要: |
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所得技術股送存其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課稅之規定 |
主旨: |
核釋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所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技術股)送存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相關課稅規定: 一、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將所得技術股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先向發行公司提出放棄緩課之申請,經發行公司解除該等股票緩課註記後,以該撥轉日之時價為轉讓價格,併入該撥轉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計算上開所得時,依本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有關「時價」規定認定轉讓價格,扣除取得成本核實計算。其為技術投資人者,如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其為高階專業人員者,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二、前揭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於技術股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或變更放棄緩課時點。 三、發行公司應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於撥轉至股東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次日起30日內,填報撥轉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申報書」及「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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