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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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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02.02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 
關係法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2.02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
摘要:
修正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
主旨:
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規定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修正如下:「受控交易屬於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且其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其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之金額標準以二分之一計算。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本款規定變更為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之營利事業,其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同一類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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