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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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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3.12.04台財稅字第1030465150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0項第0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12.04台財稅字第10304651500號令
摘要:
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主旨:
一、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始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適用:
(一)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二)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三)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
(四)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
二、廢止本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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