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0項第0款(類)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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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3.12.04台財稅字第10304651500號令 |
摘要: |
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
主旨: |
一、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始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適用: (一)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二)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三)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 (四)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 二、廢止本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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