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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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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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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3.11.14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0項第0款(類)   
關係法令:
民法第1030條之1第0項0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11.14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
摘要:
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併計。
主旨: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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