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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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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3.07.04台財稅字第10304555040號令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07.04台財稅字第10304555040號令
摘要:
補充核釋營業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主旨:
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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