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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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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2.09.14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9.14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
摘要:
變更欠稅金額解除出境限制案件再為限制出境時計算欠稅金額之原則
主旨:
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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