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37條 所得稅法第89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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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
摘要: |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
主旨: |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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