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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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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11.07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1.07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
摘要:
核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主旨: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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