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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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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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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11.19台財稅字第1010066990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1.19台財稅字第10100669900號
摘要:
車輛因交通事故毁損辦理報廢,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主旨:
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毁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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