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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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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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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12.06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關係法令: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第7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2.06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
摘要:
特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外籍旅客僅須記載護照號碼末4碼
主旨: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特定營業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七、(二)3、(1)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4碼,以維護外籍旅客權益。
二、特定營業人依法開立退稅表單時,仍應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詳載外籍旅客護照號碼,俾利海關查驗及後續勾稽。但交付外籍旅客之退稅表單收執聯,其護照號碼欄比照前項規定僅須載列末4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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