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88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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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2.01.02台財稅字第10100710330號 |
摘要: |
核釋因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自第三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債務人免扣繳所得稅款規定。 |
主旨: |
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內含該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原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者,如該第三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之責時,債務人(扣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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