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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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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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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2.01.07台財稅字第1010466465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24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1.07台財稅字第10104664650號
摘要:
財團法人醫院等購置醫療用途建物等資產,於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主旨:
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醫療用途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依本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1號函說明7規定,選擇於購置當年度全額計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支出比例之分子,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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