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24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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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2.01.07台財稅字第10104664650號 |
摘要: |
財團法人醫院等購置醫療用途建物等資產,於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
主旨: |
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醫療用途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依本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1號函說明7規定,選擇於購置當年度全額計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支出比例之分子,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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