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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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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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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2.01.09台財稅字第1010071709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印花稅法第6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1.09台財稅字第10100717090號
摘要:
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印花稅徵免原則
主旨:
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二、廢止本部81年8月26日台財稅第810344903號函、92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3904號函、97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及98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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