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7條 |
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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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 |
摘要: |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
主旨: |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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