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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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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11.16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1.16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
摘要:
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
主旨:
一、有關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86年5月23日台財證(五)第3037號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核定認購(售)權證為其他有價證券,發行後買賣該認購(售)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三)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本部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及本部賦稅署87年1月5日台稅二發第871923108號函,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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