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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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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08.15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8.15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
摘要:
因新購自用住宅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主旨:
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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