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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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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07.26台財稅字第100046315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7.26台財稅字第1000463150號
摘要: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之處罰規定
主旨: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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