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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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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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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 財政部100.04.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
摘要:
營業人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如符合一定要件者依查定課徵營業稅
主旨:
一、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二、專營下列學生餐點範圍之營業人,得認定符合前項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四)委辦契約(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
三、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及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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