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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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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11.09台財稅字第0990035613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1.09台財稅字第09900356130號
摘要: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買受人變更貨物用途,除涉有虛偽簽證情事,原則上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主旨: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依本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後買受人將是類貨物變更用途致與上開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本部93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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