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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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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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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摘要:
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主旨:
一、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本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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