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2010.09.24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4條 所得稅法第88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9.24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
摘要:
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
主旨: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