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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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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34條
關係法令: 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
摘要: 先購後售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主旨:

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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