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之個人,有短報或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計算漏稅額,該計算式中短報或漏報之基本所得額中屬於應稅免罰者,該部分應納稅額准予於計算漏稅額時減除,不以短報或漏報一般所得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為限。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有關個人漏稅額之計算公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二)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核定基本所得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
上開計算公式中之「核定基本稅額」及「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時,合於規定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先行計算減除。
納稅義務人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或已申報基本所得額,但基本稅額小於一般所得稅額者,上開計算公式中之「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應等於申報部分核定綜合所得淨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應等於申報部分核定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