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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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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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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02.10台財稅字第0980053585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67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2.10台財稅字第09800535850號
摘要: 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得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
主旨:

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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