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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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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8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
摘要: 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主旨: 一、個人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日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至於投資本金之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外幣兌換成新臺幣時計算,由個人依法申報。
二、營利事業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   ,其屬依法應扣繳所得之計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計算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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