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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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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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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12.9台財稅字第0980457231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 三十五 條
關係法令: 所得稅法第 七十一條 , 所得稅法第 七十五條 , 所得稅法 第 八十條 , 所得稅法第 八十一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9台財稅字第09804572310號
摘要: 獨資合夥組織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之申請復查時限 
主旨: 一、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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